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25號
- 原告
-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隆昌
- 訴訟代理人
- 何榮源律師
- 被告
- 宏泰松江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方文治
- 訴訟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佑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諭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未附上台北市土地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附件七及附件6-11照片編號52,應予附上為補充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