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73號
- 原告
- 葉軫棋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施竣中律師
- 被告
- 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芬
- 訴訟代理人
- 楊桂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7,038 元,惟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變更訴之聲明,查本件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6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原告僅繳納17,038元,尚欠35,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