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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 當事人
    林毅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紀聰惠賴鵬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78號原   告 林毅 林澤民 被   告 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被   告 紀聰惠 吳武雄 廖勝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被   告 賴鵬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被告應於10日具狀說明系爭借款還款明細(禾陸公司於還款期間之還款、原告及其他連帶保證人還款、拍賣抵押物獲償)及抵充本金、利息情形及餘額,如有必要應製作計算書,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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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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