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極緻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靜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879號返還欠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貳拾壹萬零壹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