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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79號

返還欠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極緻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靜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879號返還欠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貳拾壹萬零壹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書記官  廖純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7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欠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