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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8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86號

原告
美加翻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謙中
原告
陳謙中即哈佛翻譯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被告
戴正平即五姊妹翻譯社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複代理人
追加被告 戴正平即華碩翻譯社
複代理人
戴正平即雅虎翻譯社
複代理人
追加被告 鄧潤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戴正平 住同上

追加被告  戴正平即美加翻譯社

      戴正平即哈佛翻譯社

      戴正平即哈佛數位資訊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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