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吳俊龍
- 法定代理人陳謙中
- 原告美加翻譯有限公司法人、陳謙中即哈佛翻譯社
- 被告戴正平即五姊妹翻譯社、戴正平即華碩翻譯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86號原 告 美加翻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謙中 原 告 陳謙中即哈佛翻譯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林佳瑩律師 被 告 戴正平即五姊妹翻譯社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琦富律師 追加被告 戴正平即華碩翻譯社 戴正平即雅虎翻譯社 追加被告 鄧潤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戴正平 住同上 追加被告 戴正平即美加翻譯社 戴正平即哈佛翻譯社 戴正平即哈佛數位資訊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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