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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3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34號

上訴人
振連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連財(美娜‧伊萬)
上訴人
高黃振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光媛

上列當事人與王淑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元【計算式:679.88×7,000=4,759,1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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