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949號
- 原告
- 喜相逢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祥
- 訴訟代理人
- 廖學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致顯律師
- 被告
- 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嘉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1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被告以租期屆滿,原告拒不搬遷為由,聲請本院強制執行(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06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嗣原告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供擔保停止執行。詎料,被告竟於101年8 月4 日擅自進入系爭房屋,取走原告所有放置於系爭房屋內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下稱系爭財物),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不能返還時,則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財物之價額即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2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執行事件於101 年7 月4 日執行點交程序時,原告同意將系爭房屋於該日返還、點交予被告,被告則允許原告得繼續使用系爭房屋至101 年7 月9 日下午5 時30分,如原告逾期未搬遷完畢,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所有物品均同意放棄所有權。嗣於101 年7 月9 日,兩造再合意延長搬遷時間至101 年7 月31日下午5 時30分,原告應清空系爭房屋內之物品設備,如逾期未搬離,視為拋棄所有權,任由被告處理。被告於上開搬遷期限屆至後,在員警陪同下前往系爭房屋查看時,現場只遺留滿地廢棄物及垃圾,並無系爭財物,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由原告就系爭財物確實遺留在系爭房屋之事實提出證據證明。更何況依兩造前開協議,原告逾期未搬離而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物品,視為原告拋棄所有權,任由被告處理,被告自無侵害原告所有權之可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前向被告承租系爭房屋,被告以租期屆滿,原告拒不搬遷為由,聲請本院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其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1 年7 月4 日執行系爭房屋之點交程序,原告於是日將系爭房屋返還被告,被告則同意原告得繼續使用系爭房屋至101 年7 月9 日下午5 時30分,嗣於101 年7 月9 日,兩造再合意延長搬遷期限至同年月31日下午5 時30分,並簽訂協議書載明:「一、甲方(即被告)同意乙方(即原告)得延展期限至101 年7 月31日下午5 點半,乙方應為清空現場之物品設備,逾期未為搬離者,視為拋棄所有權,任由甲方處理。... 」(下稱系爭協議書)等情,有系爭執行事件本院101 年7 月4 日及同年月9 日執行筆錄、系爭協議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第22頁、第24頁至第2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述:原告另主張系爭財物遭被告侵奪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㈠原告是否遺留系爭財物在系爭房屋內;㈡系爭財物是否遭被告侵奪或占有;㈢原告是否已拋棄遺留在系爭房屋內財物之所有權;㈣被告處分原告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物品是否有權利濫用之情事。現就本件之爭點析述如下:
㈠、關於原告是否遺留系爭財物在系爭房屋內部分: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遺留系爭財物在系爭房屋內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此部分之主張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被告自承於101 年7 月31日搬遷期限屆至後,在員警協同下前往系爭房屋查看時,系爭房屋當時之情形如卷附8 張照片所示(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1頁),而從該照片內容觀之,可見到系爭房屋內確有如附表所示之部分桌椅、餐盤、瓦斯桶、燈管、字畫、櫃子、辦公桌椅及電視機等物,足認原告確有將系爭財物中之「一部分」遺留在系爭房屋內。
⒉原告固據提出系爭房屋於101 年7 月31日前某日所拍攝之現場照片19張(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85頁),且由該照片之內容,雖亦可看到現場有桌椅、字畫、瓦斯桶、餐盤、電視機、辦公桌椅、櫃子及紙箱等物,惟此充其量僅能證明系爭財物中有「一部分」確實於101 年7 月31日前之某日(即照片拍攝當日)存在於系爭房屋內,尚難以此遽認系爭財物之「全部」,於101 年7 月31日以後,或被告於101 年8 月4 日進入系爭房屋當時均仍存留在系爭房屋內。例如附表編號67記載椅子60張,然經核兩造各自所提出之上開照片內容,均未見到有60張椅子。又例如附表編號55、56記載瓦斯桶共有5 桶,惟觀諸兩造所提出之前揭照片,亦僅能看到有3 桶瓦斯桶。
⒊原告另提出訴外人恒嘉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恒嘉公司)所提出之估價單及訴外人升揮不鏽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升揮公司)出具之工程標單(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90頁)等件為證,惟恒嘉公司出具上開估價單之日期為91年11月5 日,升揮公司之工程標單則未記載日期,縱然前揭估價單及工程標單均為真正,亦僅能證明原告曾購買如該估價單及工程標單所載之物品,尚不足以證明該等物品迄至101 年7 月31日或同年8 月4 日,均仍遺留在系爭房屋內。至於原告與訴外人長興冷凍設備公司(下稱長興公司)所簽訂之中古設備買賣合約,該買賣標的物為廚房不鏽鋼設備及中庭冷氣機,有該買賣合約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86頁),至多亦僅能證明其有將前開物品出售予長興公司之意思。易言之,原告所提出之前揭證據,其內容均不足以涵蓋系爭財物之「全部」(例如前述椅子及瓦斯桶之數量即明顯不足),此外,原告復未舉他證以實其說,則其主張遺留系爭財物之「全部」在系爭房屋內云云,洵非可採。
⒋綜上,原告僅遺留系爭財物中之「一部分」在系爭房屋內,應堪認定。
㈡、關於系爭財物是否遭被告侵奪或占有部分: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財物全部遭被告侵奪或占有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此部分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被告自認於系爭協議書所定搬遷期限屆至後,系爭房屋內遺留之物品如卷附8 張照片所示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1頁),且該照片內確可見有系爭財物之一部分,而被告進入系爭房屋之後,上開遺留在系爭房屋內原屬原告所有之物品即歸於被告實力支配之下,故原告主張上開8 張照片內容所示且屬於系爭財物之一部分者,為被告占有等語,堪可採信。
⒉本件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確有將系爭財物之「全部」遺留在系爭房屋內,則其主張系爭財物逾前開8 張照片內容所示之其他物品亦遭被告侵奪或占有云云,難以遽信。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餘系爭財物亦遭被告侵奪或占有,從而,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㈢、關於原告是否已拋棄遺留在系爭房屋內財物之所有權部分:次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參照),是以,倘契約約定明確,其內容又無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或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當事人即應受契約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76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兩造間因系爭房屋遷讓糾紛,被告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定於101 年7 月4 日執行系爭房屋之點交程序。於該點交程序進行中,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予合理搬遷時間,經兩造協調後,雙方達成合意,原告願意於當日將系爭房屋返還被告,被告則同意原告繼續使用系爭房屋至101 年7 月9日下午5 時30分,如逾期未搬遷完畢,現場遺留之所有物品原告均同意放棄所有權,嗣後兩造再合意延長原告搬遷期限至101 年7 月31日下午5 時30分,原告應清空系爭房屋內之物品設備,逾期未搬離者,視為原告拋棄所有權,任由被告處理等情,有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筆錄2 件、系爭協議書(見本院卷第21頁、第22頁、第24頁至第27頁)在卷可佐。依上開執行過程觀之,系爭執行事件已定執行點交之期日,且原告於該日業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係因原告請求能有搬遷之時間,被告乃同意原告得繼續使用系爭房屋,其後並再退讓,將兩造原定之搬遷期限延長至101 年7 月31日下午5 時30分,足見系爭協議書係為原告之利益而簽定,被告係因受原告請求而一再同意原告得延緩搬遷。是基於契約責任及誠信原則,原告負有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按期搬遷完畢之義務。
⒉系爭協議書記載:「被告同意原告得延展期限至101年7月31日下午5點半,原告應為清空現場之物品設備,逾期未為搬離者,視為拋棄所有權,任由被告處理」等語,依上開文字內容觀之,系爭協議書已明白表示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之真意為原告應按期搬離並清空系爭房屋內之所有物品,如逾期未搬離,則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所有物品,即視為原告拋棄對於該物之所有權,且同意任由被告處分。系爭協議書既無所載意旨不明之情事,自不得反於契約之文字而曲解當事人之真意。故依據系爭協議書,原告逾期未搬遷而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物品,不論是否屬於系爭財物之一部份,均已視為原告拋棄其所有權。
⒊再者,原告依系爭協議書本負有依約如期清空系爭房屋內物品設備之義務,所謂「清空」,係指清除騰空而言,並未限定原告僅須將有價值之物品搬離,而可將無價值之殘留物或廢棄物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何況,如謂系爭協議書所稱「逾期未為搬離者,視為拋棄所有權」所指之物品僅限於「無甚財產價值之殘留物或廢棄物」,則該物既然無價值或屬廢棄物,原告本來即有拋棄其所有權之意,又何須特別約定「視為拋棄所有權」。尤有甚者,如認原告逾越搬遷期限未將系爭房屋內之物品清空時,被告不得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逕行處分遺留物,尚須通知原告取回,此不啻變相容許原告藉此方式拖延搬遷期限,顯與系爭協議書約定「搬遷期限」之締約目的有違。益見,系爭協議書所稱:「逾期未為搬離者,視為拋棄所有權」係指「所有逾期未搬離之物品設備」而言,並無區別該物是否有經濟上價值或屬廢棄物,至臻明確。
⒋況系爭協議書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之代理人於101 年7 月9 日上午11時一同至本院民事執行處,陳明兩造合意延長搬遷期限之旨,並提出系爭協議書及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 份,有系爭協議書影本、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執行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54頁至第56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本院審酌系爭協議書為兩造出於自由意志所簽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年滿32歲之成年人,且擔任公司負責人,有相當智識經驗,並非初入社會懵懂無知之人,而系爭協議書之內容明確,並無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或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揆依前揭說明,原告即應受系爭協議書約定之拘束,遵守搬遷期限,搬離並清空系爭房屋,如違背系爭協議書之約定,當然應承擔違約之後果。亦即,原告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所有物品,均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視為原告已拋棄對於該財物之所有權,要無疑義。
㈣、關於被告處分原告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物品是否有權利濫用之情事部分:依據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原告負有按期搬遷之義務,如逾期未搬,當然應承受違約責任。且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及兩造遷讓房屋之紛爭中,已一再容忍、退讓,同意原告延長搬遷期限之請求,基於誠信原則,原告自當遵守系爭協議書所定之搬遷期限約定,詎原告竟仍違背約定,則被告依據系爭協議書,處分原告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物品,核屬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並無權利濫用之可言。
五、綜上所述,原告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所有物品,不論是否屬於系爭財物,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均視為原告拋棄其所有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或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2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另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再以口頭聲請通知證人到庭作證部分,並未特定所欲傳喚之證人為何人,僅泛稱其待證事項為證明原告確有將系爭財物遺留在系爭房屋內(見本院卷第63頁反面),惟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原告因逾期未搬,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所有財物,不論是否屬於系爭財物,均視為拋棄所有權,是縱原告前開主張待證事實為真,其所為請求均屬無據,本院自無調查該證人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6 條但書之規定,駁回其調查證據之聲請,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品 項 │ 附 件 │單位│數量│ ├──┼──────────────┼────────┼──┼──┤ │ 01 │酒水一批(如附件一) │ │ 批 │ 1 │ ├──┼──────────────┼────────┼──┼──┤ │ 02 │南北雜貨調味料(如附件二) │ │ 批 │ 1 │ ├──┼──────────────┼────────┼──┼──┤ │ 03 │15吋主喇叭 │ │ 台 │ 2 │ ├──┼──────────────┼────────┼──┼──┤ │ 04 │12吋主喇叭 │ │ 台 │ 4 │ ├──┼──────────────┼────────┼──┼──┤ │ 05 │音響設備 │ │ 組 │ 1 │ │ ├──────────────┼────────┼──┼──┤ │ │ │音響分音器 │ 台 │ 1 │ │ ├──────────────┼────────┼──┼──┤ │ │ │雙迴路擴大機 │ 台 │ 1 │ │ ├──────────────┼────────┼──┼──┤ │ │ │12軌調燈器(燈光│ 台 │ 1 │ │ │ │後級Dimmer) │ │ │ ├──┼──────────────┼────────┼──┼──┤ │ 06 │卡拉OK組合(含電視1.主機1.喇│ │ 組 │ 2 │ │ │叭2.麥克風2) │ │ │ │ ├──┼──────────────┼────────┼──┼──┤ │ 07 │卡拉OK組合(含電視1.主機1.喇│ │ 組 │ 2 │ │ │叭2.麥克風2) │ │ │ │ ├──┼──────────────┼────────┼──┼──┤ │ 08 │燈光設備電腦控制系統軟體及硬│ │ 組 │ 1 │ │ │體(含大螢幕纜線) │ │ │ │ ├──┼──────────────┼────────┼──┼──┤ │ 09 │16軌混音機 │ │ 台 │ 1 │ ├──┼──────────────┼────────┼──┼──┤ │ 10 │CD播放機 │ │ 台 │ 1 │ ├──┼──────────────┼────────┼──┼──┤ │ 11 │搖頭電腦燈97.12 │ │ 台 │ 8 │ ├──┼──────────────┼────────┼──┼──┤ │ 12 │月花燈 │ │ 只 │ 10 │ ├──┼──────────────┼────────┼──┼──┤ │ 13 │煙霧機 │ │ 台 │ 4 │ ├──┼──────────────┼────────┼──┼──┤ │ 14 │泡泡機 │ │ 台 │ 2 │ ├──┼──────────────┼────────┼──┼──┤ │ 15 │雷射燈 │ │ 台 │ 1 │ ├──┼──────────────┼────────┼──┼──┤ │ 16 │12軌調燈器(燈光後級Dimmer)│ │ 台 │ 2 │ ├──┼──────────────┼────────┼──┼──┤ │ 17 │12軌調燈器(燈光後級Dimmer)│SRC-193 │ 台 │ 1 │ ├──┼──────────────┼────────┼──┼──┤ │ 18 │1000W PAR燈 │ │ 組 │ 20 │ ├──┼──────────────┼────────┼──┼──┤ │ 19 │250W PAR燈(含變壓器) │ │ 組 │ 10 │ ├──┼──────────────┼────────┼──┼──┤ │ 20 │LED燈條T-100 │ │ 只 │179 │ ├──┼──────────────┼────────┼──┼──┤ │ 21 │LED燈條T-60 │ │ 只 │125 │ ├──┼──────────────┼────────┼──┼──┤ │ 22 │LED控制盒 │ │ 只 │ 42 │ ├──┼──────────────┼────────┼──┼──┤ │ 23 │LED電流供應器 │ │ 只 │ 42 │ ├──┼──────────────┼────────┼──┼──┤ │ 24 │密封盒機器(封口機) │ │ 台 │ 1 │ ├──┼──────────────┼────────┼──┼──┤ │ 25 │電腦(訂席) │ │ 台 │ 1 │ ├──┼──────────────┼────────┼──┼──┤ │ 26 │網路監視主機 │ │ 台 │ 1 │ ├──┼──────────────┼────────┼──┼──┤ │ 27 │230吋電動螢幕 │ │ 組 │ 1 │ ├──┼──────────────┼────────┼──┼──┤ │ 28 │4000流明投影機 │ │ 台 │ 1 │ │ │(SONY VPL-PX40) │ │ │ │ ├──┼──────────────┼────────┼──┼──┤ │ 29 │POS收銀機(EPSON MR-800) │ │ 台 │ 1 │ ├──┼──────────────┼────────┼──┼──┤ │ 30 │POS收銀機(FLYTECH POS462) │ │ 台 │ 1 │ │ ├──────────────┼────────┼──┼──┤ │ │附軟體-BK35餐飲管理系統 & │ │ 套 │ 1 │ │ │WINDOWS 2000 │ │ │ │ │ ├──────────────┼────────┼──┼──┤ │ │附軟體-BTR訂席管理系統 │ │ 套 │ 1 │ ├──┼──────────────┼────────┼──┼──┤ │ 31 │發票印表機(EPSON-RP-U420) │ │ 台 │ 1 │ ├──┼──────────────┼────────┼──┼──┤ │ 32 │結帳印表機(EPSON TM-8811) │ │ 台 │ 2 │ ├──┼──────────────┼────────┼──┼──┤ │ 33 │出菜印表機(EPSON TM-210) │ │ 台 │ 3 │ ├──┼──────────────┼────────┼──┼──┤ │ 34 │點鈔機(PC-168A) │ │ 台 │ 1 │ ├──┼──────────────┼────────┼──┼──┤ │ 35 │噴墨印表機(EPSON-1520) │ │ 台 │ 1 │ ├──┼──────────────┼────────┼──┼──┤ │ 36 │3合1事務機--電射傳真機 │ │ 台 │ 2 │ │ │(PANASONIC KX-MB778TW)一台│ │ │ │ ├──┼──────────────┼────────┼──┼──┤ │ 37 │數位影印機(PANASONIC DP-801│ │ 台 │ 1 │ │ │6P)一台 │ │ │ │ ├──┼──────────────┼────────┼──┼──┤ │ 38 │電話總機系統 │ │ 組 │ 1 │ ├──┼──────────────┼────────┼──┼──┤ │ 39 │碎紙機 │ │ 台 │ 1 │ ├──┼──────────────┼────────┼──┼──┤ │ 40 │刷卡機-國泰世華銀行 │ │ 台 │ 1 │ ├──┼──────────────┼────────┼──┼──┤ │ 41 │雙頻道無線麥克風 │ │ 組 │ 1 │ ├──┼──────────────┼────────┼──┼──┤ │ 42 │19吋電腦螢幕 │ │ 台 │ 2 │ ├──┼──────────────┼────────┼──┼──┤ │ 43 │DVD播放機 │ │ 台 │ 1 │ ├──┼──────────────┼────────┼──┼──┤ │ 44 │29吋液晶電視乙台 │ │ 台 │ 1 │ ├──┼──────────────┼────────┼──┼──┤ │ 45 │餐具一批 │ │ 批 │ 1 │ ├──┼──────────────┼────────┼──┼──┤ │ 46 │名家字畫(潑墨畫-訂席組) │ │ 幅 │ 1 │ ├──┼──────────────┼────────┼──┼──┤ │ 47 │名家字畫(婚宴佈置區) │ │ 幅 │ 1 │ ├──┼──────────────┼────────┼──┼──┤ │ 48 │名家字畫(已折卸) │ │ 幅 │ 5 │ ├──┼──────────────┼────────┼──┼──┤ │ 49 │名家字畫(對聯-電梯上方) │ │ 幅 │ 2 │ ├──┼──────────────┼────────┼──┼──┤ │ 50 │洗碗機 │ │ 台 │ 1 │ ├──┼──────────────┼────────┼──┼──┤ │ 51 │烤箱 │ │ 台 │ 1 │ ├──┼──────────────┼────────┼──┼──┤ │ 52 │工作台 │ │ 台 │ 5 │ ├──┼──────────────┼────────┼──┼──┤ │ 53 │蒸籠台 │ │ 台 │ 1 │ ├──┼──────────────┼────────┼──┼──┤ │ 54 │攪拌機 │ │ 台 │ 1 │ ├──┼──────────────┼────────┼──┼──┤ │ 55 │瓦斯桶20公升 │ │ 只 │ 3 │ ├──┼──────────────┼────────┼──┼──┤ │ 56 │瓦斯桶15公升 │ │ 只 │ 2 │ ├──┼──────────────┼────────┼──┼──┤ │ 57 │吸塵器 │ │ 台 │ 2 │ ├──┼──────────────┼────────┼──┼──┤ │ 58 │櫃檯 │ │ 組 │ 1 │ ├──┼──────────────┼────────┼──┼──┤ │ 59 │訂席桌椅 │ │ 組 │ 1 │ ├──┼──────────────┼────────┼──┼──┤ │ 60 │洽談桌 │ │ 組 │ 1 │ ├──┼──────────────┼────────┼──┼──┤ │ 61 │餐櫃 │ │ 組 │ 5 │ ├──┼──────────────┼────────┼──┼──┤ │ 62 │辦公桌+椅 │ │ 組 │ 3 │ ├──┼──────────────┼────────┼──┼──┤ │ 63 │鐵櫃 │ │ 組 │ 3 │ ├──┼──────────────┼────────┼──┼──┤ │ 64 │抽屜櫃 │ │ 組 │ 5 │ ├──┼──────────────┼────────┼──┼──┤ │ 65 │客人寄酒 │ │ 箱 │ 2 │ ├──┼──────────────┼────────┼──┼──┤ │ 66 │5尺桌 │ │ 張 │ 20 │ ├──┼──────────────┼────────┼──┼──┤ │ 67 │椅子 │ │ 張 │ 60 │ └──┴──────────────┴────────┴──┴──┘ 附件一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 │ 01 │金門38高梁600CC │ 瓶 │ 1 │ ├──┼─────────────┼──┼──┤ │ 02 │玉山38高梁600CC │ 瓶 │ 1 │ ├──┼─────────────┼──┼──┤ │ 03 │蔘茸酒 │ 瓶 │ 5 │ ├──┼─────────────┼──┼──┤ │ 04 │玉山58高梁600CC │ 瓶 │ 1 │ ├──┼─────────────┼──┼──┤ │ 05 │二鍋頭 │ 瓶 │ 1 │ ├──┼─────────────┼──┼──┤ │ 06 │(小)二鍋頭300CC │ 瓶 │ 6 │ ├──┼─────────────┼──┼──┤ │ 07 │精釀陳紹 │ 瓶 │ 3 │ ├──┼─────────────┼──┼──┤ │ 08 │紹興酒 │ 瓶 │ 3 │ ├──┼─────────────┼──┼──┤ │ 09 │陳年紹興 │ 瓶 │ 11 │ ├──┼─────────────┼──┼──┤ │ 10 │紅露酒 │ 瓶 │ 12 │ ├──┼─────────────┼──┼──┤ │ 11 │臺灣啤酒 │ 瓶 │ 43 │ ├──┼─────────────┼──┼──┤ │ 12 │0.6紅標米酒 │ 瓶 │ 20 │ ├──┼─────────────┼──┼──┤ │ 13 │玉泉清酒 │ 瓶 │ 11 │ ├──┼─────────────┼──┼──┤ │ 14 │小五加皮 │ 瓶 │ 3 │ ├──┼─────────────┼──┼──┤ │ 15 │金牌啤酒 │ 瓶 │ 17 │ ├──┼─────────────┼──┼──┤ │ 16 │水果啤酒 │ 瓶 │ 11 │ ├──┼─────────────┼──┼──┤ │ 17 │大礦泉水 │ 瓶 │ 16 │ ├──┼─────────────┼──┼──┤ │ 18 │可樂 │ 罐 │ 8 │ ├──┼─────────────┼──┼──┤ │ 19 │幼祥烏梅汁 │ 瓶 │ 91 │ ├──┼─────────────┼──┼──┤ │ 20 │雪碧(大) │ 罐 │ 4 │ ├──┼─────────────┼──┼──┤ │ 21 │皇家禮炮 │ 瓶 │ 1 │ ├──┼─────────────┼──┼──┤ │ 22 │玉泉紅葡萄酒 │ 瓶 │ 6 │ ├──┼─────────────┼──┼──┤ │ 23 │紅麴葡萄酒 │ 瓶 │ 10 │ ├──┼─────────────┼──┼──┤ │ 24 │智利紅酒 │ 瓶 │ 55 │ ├──┼─────────────┼──┼──┤ │ 25 │軒尼斯VSOP │ 瓶 │ 2 │ ├──┼─────────────┼──┼──┤ │ 26 │三多利8年 │ 瓶 │ 19 │ ├──┼─────────────┼──┼──┤ │ 27 │約翰走路(黑) │ 瓶 │ 11 │ ├──┼─────────────┼──┼──┤ │ 28 │約翰走路18年 │ 瓶 │ 6 │ ├──┼─────────────┼──┼──┤ │ 29 │鷹牌威士忌 │ 瓶 │ 9 │ ├──┼─────────────┼──┼──┤ │ 30 │馬帝斯 │ 瓶 │ 18 │ ├──┼─────────────┼──┼──┤ │ 31 │紳藍威士忌12年 │ 瓶 │ 1 │ ├──┼─────────────┼──┼──┤ │ 32 │紳藍威士忌 │ 瓶 │ 2 │ ├──┼─────────────┼──┼──┤ │ 33 │約翰走路15年 │ 瓶 │ 1 │ ├──┼─────────────┼──┼──┤ │ 34 │麥卡倫 │ 瓶 │ 3 │ ├──┼─────────────┼──┼──┤ │ 35 │安娜紅酒 │ 瓶 │ 27 │ ├──┼─────────────┼──┼──┤ │ 36 │藏嚐久酒(藍寶瓶) │ 瓶 │ 1 │ └──┴─────────────┴──┴──┘ 附件二 ┌──┬─────────────┬──┬──┐ │編號│ 物 料 名 稱 │單位│數量│ ├──┼─────────────┼──┼──┤ │ 01 │白油 │ 桶 │ 1 │ ├──┼─────────────┼──┼──┤ │ 02 │煉奶 │ 罐 │ 10 │ ├──┼─────────────┼──┼──┤ │ 03 │三花奶水 │ 罐 │ 12 │ ├──┼─────────────┼──┼──┤ │ 04 │洋菇 │ 罐 │ 24 │ ├──┼─────────────┼──┼──┤ │ 05 │白果 │ 罐 │ 24 │ ├──┼─────────────┼──┼──┤ │ 06 │鳳梨角 │ 桶 │ 6 │ ├──┼─────────────┼──┼──┤ │ 07 │蜂蜜 │ 桶 │ 1 │ ├──┼─────────────┼──┼──┤ │ 08 │蜜紅豆 │ 桶 │ 6 │ ├──┼─────────────┼──┼──┤ │ 09 │熊貓蠔油 │ 桶 │ 5 │ ├──┼─────────────┼──┼──┤ │ 10 │蕃茄醬 │ 桶 │ 3 │ ├──┼─────────────┼──┼──┤ │ 11 │美極鮮味露 │ 瓶 │ 22 │ ├──┼─────────────┼──┼──┤ │ 12 │糖色 │ 瓶 │ 6 │ ├──┼─────────────┼──┼──┤ │ 13 │魚露 │ 瓶 │ 2 │ ├──┼─────────────┼──┼──┤ │ 14 │酒釀 │ 瓶 │ 1 │ ├──┼─────────────┼──┼──┤ │ 15 │辣椒油 │ 桶 │ 4 │ ├──┼─────────────┼──┼──┤ │ 16 │辣椒醬 │ 桶 │ 1 │ ├──┼─────────────┼──┼──┤ │ 17 │工研白醋 │ 桶 │ 1 │ ├──┼─────────────┼──┼──┤ │ 18 │工研烏醋 │ 桶 │ 1 │ ├──┼─────────────┼──┼──┤ │ 19 │金蘭油膏 │ 桶 │ 2 │ ├──┼─────────────┼──┼──┤ │ 20 │樹子(千豐) │ 罐 │ 5 │ ├──┼─────────────┼──┼──┤ │ 21 │黑豆瓣 │ 箱 │ 1 │ ├──┼─────────────┼──┼──┤ │ 22 │紅梅汁 │ 桶 │ 1 │ ├──┼─────────────┼──┼──┤ │ 23 │(大)白明膠粉 │ 罐 │ 1 │ ├──┼─────────────┼──┼──┤ │ 24 │白胡椒粉 │ 盒 │ 1 │ ├──┼─────────────┼──┼──┤ │ 25 │咖哩粉 │ 盒 │ 1 │ ├──┼─────────────┼──┼──┤ │ 26 │卡夫芝士粉 │ 罐 │ 1 │ ├──┼─────────────┼──┼──┤ │ 27 │玉米澱粉 │ 盒 │ 15 │ ├──┼─────────────┼──┼──┤ │ 28 │藍莓派餡 │ 罐 │ 3 │ ├──┼─────────────┼──┼──┤ │ 29 │陳村見水 │ 桶 │ 1 │ ├──┼─────────────┼──┼──┤ │ 30 │葡萄乾 │ 盒 │ 4 │ ├──┼─────────────┼──┼──┤ │ 31 │杏仁片 │ 桶 │ 2 │ ├──┼─────────────┼──┼──┤ │ 32 │卡士達粉 │ 罐 │ 7 │ ├──┼─────────────┼──┼──┤ │ 33 │杏仁粉 │ 斤 │ 1 │ ├──┼─────────────┼──┼──┤ │ 34 │康寶鮮雞湯 │ 罐 │ 1 │ ├──┼─────────────┼──┼──┤ │ 35 │茉莉茶凍粉 │ 包 │ 5 │ ├──┼─────────────┼──┼──┤ │ 36 │龍眼肉 │ 盒 │ 1 │ ├──┼─────────────┼──┼──┤ │ 37 │紅穀米 │ 斤 │ 1 │ ├──┼─────────────┼──┼──┤ │ 38 │八角 │ 包 │ 1 │ ├──┼─────────────┼──┼──┤ │ 39 │花椒粒 │ 包 │ 1 │ ├──┼─────────────┼──┼──┤ │ 40 │紅棗 │ 包 │ 1 │ ├──┼─────────────┼──┼──┤ │ 41 │肉骨茶湯料 │ 包 │ 10 │ ├──┼─────────────┼──┼──┤ │ 42 │耐熱帶1斤 │ 捲 │ 7 │ ├──┼─────────────┼──┼──┤ │ 43 │耐熱帶2斤 │ 捲 │ 6 │ ├──┼─────────────┼──┼──┤ │ 44 │耐熱帶3斤 │ 捲 │ 5 │ ├──┼─────────────┼──┼──┤ │ 45 │耐熱帶5斤 │ 捲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