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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59號

原告
林芳均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複代理人
姜怡如
被告
佳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清 算 人 蘇哲漢
法定代理人
周敏芬
法定代理人
刀國威
法定代理人
孫正緯
法定代理人
王筱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4月23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簡易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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