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23號
- 原告
- 微色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廖萬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爾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2,110元,應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二)提出被告金爾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