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26號
- 原告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煥楠(原名周煥榮)
- 訴訟代理人
- 劉岱音律師
- 被告
- 入侵者音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彥伃
- 被告
- 東方華藝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啟瑞
- 被告
- 劉淑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及被告入侵者音樂有限公司應於10日內就如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針對被告東方華藝實業有限公司、劉啟瑞、劉淑真民國102
年7月29日辯論意旨狀第1項關於合作意向書第5條獲利分配
方式答辯之意見。
二、原告請求分配獲利新臺幣911,282元計算方式之補充說明(
被告入侵者音樂有限公司102年7月8日答辯狀所載計算方式
仍有不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