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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26號

原告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煥楠(原名周煥榮)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告
入侵者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伃
被告
東方華藝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啟瑞
被告
劉淑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及被告入侵者音樂有限公司應於10日內就如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針對被告東方華藝實業有限公司、劉啟瑞、劉淑真民國102
    年7月29日辯論意旨狀第1項關於合作意向書第5條獲利分配
    方式答辯之意見。
二、原告請求分配獲利新臺幣911,282元計算方式之補充說明(
    被告入侵者音樂有限公司102年7月8日答辯狀所載計算方式
    仍有不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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