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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4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王啟平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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