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4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王啟平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4號
反訴原告即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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