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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07號

原告
原告
主參加被告 方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文
訴訟代理人
曾銘年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被告
被告
主參加被告 保利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耕
訴訟代理人
陳冠秀
訴訟代理人
張敏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主參加原告 聚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幸婉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林宜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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