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07號
- 原告
- 即
- 原告
- 主參加被告 方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瓊文
- 訴訟代理人
- 曾銘年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楊智全律師
- 被告
- 即
- 被告
- 主參加被告 保利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家耕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秀
- 訴訟代理人
- 張敏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主參加原告 聚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幸婉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成律師
林宜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