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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2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蓉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芳智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42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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