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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黃明發

  • 當事人
    鄧富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60號附帶上訴人 鄧富榮 陳瑞金 鄧喬韓 鄧喬文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頂呱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5,0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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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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