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金均卓
- 原告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25號原 告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均卓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台灣未來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未來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零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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