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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徐千惠

  • 當事人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均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未來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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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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