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75號

上訴人
江鈴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457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萬3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33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