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31號
- 上訴人
- 張成鳳
- 被上訴人
- 許育菱
- 被上訴人
- 東旭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公博
- 被上訴人
- 房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4631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514元;又本訴之訴訟標的為原告即反訴被告於101年9月17日解除契約所生之回復原狀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反訴之訴訟標的則為反訴原告於101年9月20日解除契約所生之回復原狀,本、反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反訴被告主張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345萬元云云,委不足採,從而,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5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8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