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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5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匡偉曾育祺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58號

上訴人
智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梁寶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煥鐘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以其與上訴人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已終止,上訴人卻未辦理變更登記,致不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被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為由,請求確認與上訴人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委任關係存否之權利義務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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