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匡偉、曾育祺、林玉蕙
- 法定代理人沈梁寶琴
- 上訴人智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58號上 訴 人 智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梁寶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煥鐘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以其與上訴人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已終止,上訴人卻未辦理變更登記,致不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被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為由,請求確認與上訴人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委任關係存否之權利義務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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