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58號
- 上訴人
- 智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梁寶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煥鐘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以其與上訴人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已終止,上訴人卻未辦理變更登記,致不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被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為由,請求確認與上訴人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委任關係存否之權利義務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