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98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柏銘
被告
威群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誠
法定代理人
洪黃芳香
兼法定代理人
洪慶儒即洪崇哲
被告
藍英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