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98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楊柏銘
- 被告
- 威群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啟誠
- 法定代理人
- 洪黃芳香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慶儒即洪崇哲
- 被告
- 藍英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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