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47號
- 原告
- 王忠正
- 原告
- 王進倉
- 被告
- 盈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王忠正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確認原告王進倉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各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每一確認法律關係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3,300,000 元(1,650,00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原告已繳17,335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又本件原告係以被告公司之清算人邢松齡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 條定有明文。原告既主張其前為被告公司董事,嗣已辭任,為此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情,則本件應有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之適用。據此,原告列邢松齡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法自有未合,限原告如期補正被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