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9號
- 原告
- 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参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