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7號

上訴人
姚皓中
被上訴人
蔡端容
被上訴人
江國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複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被上訴人
福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財發
被上訴人
杜藍宜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宸維
上訴人
姚皓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