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7號
- 上訴人
- 姚皓中
- 被上訴人
- 蔡端容
- 被上訴人
- 江國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國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柏青律師
- 被上訴人
- 福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財發
- 被上訴人
- 杜藍宜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宸維
- 上訴人
- 姚皓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