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祖峯
- 即被告
- 吳祖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潘逸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706號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5,62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6 日送達於上訴人吳祖峯、於101 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吳祖重,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3月1日以102年度抗字第207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