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8號

原告
利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川
訴訟代理人
呂宥家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昌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0,000元,應繳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8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