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煌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又平
之1
范志瑩
汪攘夷
趙宗廉
姚忠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又平、莊志瑩、汪攘夷、趙宗廉、姚忠義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4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