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卡門薇丹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煌雅
- 被上訴人
- 賴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裁定, 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7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