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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鮑榮甫

      王瑞慶

      林淑珠即康美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間因本院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關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非財產權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 2項刊登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於聯合報或經濟日報其中之一第一版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1萬4,250元(9750+4500=142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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