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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上訴人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被上訴人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被上訴人
簡慶輝 住新北市○○區○里○0號

      簡慶煌

      簡慶銘

      簡慶星

      簡宏宇

      簡嘉喆

      簡吟如

      簡伯勳

      簡瑞瑩

      簡瑞瑤

      簡周慧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72,251,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82,6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