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溢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魏政韋
- 即被告
- 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培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主文第六項所示部分之上訴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6 項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4日裁定,限令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