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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原告
力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駿翔
被告
司徒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1年度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1年10月2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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