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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原告
黃柏仁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告
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俊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3年10月9

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再返還原告附表1編號20「FFRP地盤㈢大件原模」及編號21「FRP愛的擁抱大件原模」。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 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而為下列訴之聲明:㈠先位聲明:⒈被告應將附表1 所示之物返還予原告。⒉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備位聲明:⒈被告應將附表2 所示之物返還予原告。⒉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7萬元予原告,及自民事準備㈤狀送達被告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開訴之聲明所示之訴訟標的,均已於103年8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9日為判決。

原告於103年10月24日具狀主張附表1編號20及21所示之物,原判決於理由中認定被告並無留置權,然於主文中並未載明被告應返還原告,故聲請本院就上開先位聲明中附表1 編號20及21所示之物為補充判決。

經查,關於附表1 編號20及21所示之物,本院已於判決理由欄

⒋⑸②及(見判決書第 19至21頁)中認定,被告抗辯就該2物具有留置權等情不足採信,被告自應予以返還,惟本院漏未於判決主文中記載被告應返還原告附表1 編號20及21所示之物,堪認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為有理由,被告自應再返還原告附表1編號20及21所示之物。

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附表1:(原判決附表1編號9及21作品名稱誤載部分,業經更正如下)┌──┬──────────┬────┬──────────┐│編號│ 作品名稱 │原告主張│ 備註 ││ │ │作品定價│ ││ │ │(新臺幣│ ││ │ │ ) │ │├──┼──────────┼────┼──────────┤│ 1 │赴宴(銅/金箔) │ 38萬 │ │├──┼──────────┼────┼──────────┤│ 2 │地盤㈢(S)12-3(銅) │ 26萬 │ │├──┼──────────┼────┼──────────┤│ 3 │地盤㈢(S)12-5(銅) │ 26萬 │ │├──┼──────────┼────┼──────────┤│ 4 │智者的思維(S)(銅/金│ 28萬 │ ││ │箔) │ │ │├──┼──────────┼────┼──────────┤│ 5 │暖冬12-5(銅) │ 30萬 │ │├──┼──────────┼────┼──────────┤│ 6 │夜巡12-3(銅/烤漆) │ 28萬 │ │├──┼──────────┼────┼──────────┤│ 7 │牧場的主人12-5(銅 │ 36萬 │ ││ │/金箔) │ │ │├──┼──────────┼────┼──────────┤│ 8 │大耳朵12-5(銅) │ 42萬 │ │├──┼──────────┼────┼──────────┤│ 9 │SS號小狗狗群組(1組7P│ 28萬 │ ││ │)編號30-21(銅) │ │ │├──┼──────────┼────┼──────────┤│ 10 │21世紀(M)10-3(銅/烤│ 48萬 │ ││ │漆) │ │ │├──┼──────────┼────┼──────────┤│ 11 │999.9(銅/金箔)12-6│ 28萬 │ │├──┼──────────┼────┼──────────┤│ 12 │狗眼看人低(S)30-3( │ 10萬 │ ││ │銅) │ │ │├──┼──────────┼────┼──────────┤│ 13 │父子(銅/金箔) │ 46萬 │ │├──┼──────────┼────┼──────────┤│ 14 │天之驕子(銅/金箔/銀│ 40萬 │ ││ │箔) │ │ │├──┼──────────┼────┼──────────┤│ 15 │新大陸(銅/烤漆) │ 48萬 │ │├──┼──────────┼────┼──────────┤│ 16 │快樂時光(銅) │ 48萬 │ │├──┼──────────┼────┼──────────┤│ 17 │安可12-3(不鏽鋼) │ 42萬 │ │├──┼──────────┼────┼──────────┤│ 18 │目標(銅) │ 48萬 │ │├──┼──────────┼────┼──────────┤│ 19 │滿足12-3(銅/烤漆) │ 26萬 │ │├──┼──────────┼────┼──────────┤│ 20 │FRP地盤㈢大件原模 │ │純展示不販售(黃柏仁 ││ │ │ │所有) │├──┼──────────┼────┼──────────┤│ 21 │FRP愛的擁抱大件原模 │ │純展示不販售(黃柏仁 ││ │ │ │所有) │├──┼──────────┼────┼──────────┤│總計│ │ 666萬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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