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 原告
- 黃柏仁
- 訴訟代理人
- 洪翰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立斌律師
- 被告
- 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俊
- 訴訟代理人
- 黃韻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1編號9關於作品名稱「SS號小狗狗群組(1組7P)編號30-20(銅)」之記載,應更正為「SS號小狗狗群組(1組7P)編號30-21(銅)」;附表1編號21及附表2編號25關於作品名稱「FRP地盤㈢大件原模」之記載,應更正為「FRP愛的擁抱大件原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