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
- 原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叔璋
- 被告
- 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木盛
- 被告
- 歐陽進崑
鄭明權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木盛、歐陽進崑、鄭明權、黃俊傑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602號),惟上開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份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