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
- 原告
- Ten Plus Limited(In Liquidation)
- 法定代理人
- Yuen Tsz Chun,Frank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玲律師
楊代華律師
吳峻亦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軒珠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軒珠寶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8萬9884.75元,依起訴當日即民國101年7月26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0.312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16萬138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萬94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萬89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敘明兩造交易內容及積欠貨款之計算,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