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 原告
- 蕭傑仁(原名蕭炳彰)
- 被告
- 立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明
陳碧娥
陳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黃老智」之記載,均應更正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