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喆緯
- 被告
- 上裕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張俊彥
- 被告
- 人
- 被告
- 鄭新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之附表二關於「序號七一三」記載,應更正為「序號八七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