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林喆緯
被告
上裕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俊彥
被告
被告
鄭新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之附表二關於「序號七一三」記載,應更正為「序號八七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