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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葉雅婷

  • 原告
    洪美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   告 洪美銀 楊仲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文琪律師 劉欣宜律師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淑敏 楊明媛 陳建中 被   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祥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明謹 被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黃永琛律師 馮韋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4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 院第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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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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