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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郭美杏林芳華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告
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毛恩深
被告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分別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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