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訴人
陳志棟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光隆即大智文理珠算補習班、姜壽國即如意輕鬆洗衣坊、亞普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1原判決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光隆即大智文理珠算補習班、姜壽國即如意輕鬆洗衣坊、亞普鍶國際有限公司應依序自附表編號一、二、五、六號所示房屋遷出」,訴訟標的為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八百二十一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一、

二、五、六所示建物占用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於民國一00年九月十五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而前開土地一00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七千三百四十八元,有(原證一)土地登記謄本可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仟玖佰柒拾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計算式:「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建物占用之土地面積」一0九‧三二平方公尺,加「附表編號五、六所示建物占用之土地面積」一0九‧三二平方公尺,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二十二萬七千三百四十八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肆仟玖佰柒拾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柒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建物詳目
┌─┬─────────┬─────────┬───┐
│編│ 建 物 標 示 │ 門 牌 號 碼 │所有人│
│號│         │         │   │
├─┼─────────┼─────────┼───┤
│1│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文│
│ │一小段第一一五二號│四四四之一號   │   │
├─┼─────────┼─────────┼───┤
│2│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文│
│ │一小段第一一五三號│四四四之一號二樓 │   │
├─┼─────────┼─────────┼───┤
│3│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文│
│ │一小段第一一五四號│四四四之一號三樓 │   │
├─┼─────────┼─────────┼───┤
│4│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文│
│ │一小段第一一五五號│四四四之一號四樓 │   │
├─┼─────────┼─────────┼───┤
│5│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彥│
│ │一小段第一一五六號│四四四之二號   │   │
├─┼─────────┼─────────┼───┤
│6│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彥│
│ │一小段第一一五七號│四四四之二號二樓 │   │
├─┼─────────┼─────────┼───┤
│7│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彥│
│ │一小段第一一五八號│四四四之二號三樓 │   │
├─┼─────────┼─────────┼───┤
│8│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林哲彥│
│ │一小段第一一五九號│四四四之二號四樓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