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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告
昇禾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宏
被告
張劭緯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5條約定以「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系爭不動產係坐落於桃園縣龜山鄉○○段第7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1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桃園縣龜山鄉○○○街1號),兩造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顯見兩造間合意管轄約款係屬排他的合意管轄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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