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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上訴人
長宏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 敬
上訴人
吳 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壹佰貳拾壹萬捌仟參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玖拾伍萬捌仟壹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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