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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上訴人
和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蒔田秀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6,5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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