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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薛中興洪純莉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告
環遊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佳燕
訴訟代理人
李心怡
被告
萬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壽全
訴訟代理人
蔡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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