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 原告
- 吳成麟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哲倫律師
- 被告
- 大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景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建物部分編號乙之建號中關於272-4之記載,應更正為27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