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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柄縉吳佳樺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智遊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游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怡惠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正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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