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黃柄縉、吳佳樺、黃媚鵑
- 原告智遊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智遊廣告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陳游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怡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正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33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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