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智遊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游龍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王怡惠律師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正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