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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原告
吳進添
被告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且被告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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