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薛中興鄧德倩林伊倫

  • 當事人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台灣加德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訴訟代理人 潘正中 被   告 台灣加德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田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被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平 訴訟代理人 林昭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怡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