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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蕭涵勻

  • 當事人
    張添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原   告 張添能 劉榮華 周秀鳳 丁家安 侯鳳梧 陳嘉浩 許添發 胡國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民國101 年3 月5 日繳納之5,000 元,以及103 年2 月18日繳納之9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86,542元(即依原告準備㈤狀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22 人各21,311元,計算式:722*21,311元=15,386,5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432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萬元外,尚應補繳4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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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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