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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原告
常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隆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
被告
鉦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濟利
被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鎮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有志律師
參加人
劉新傳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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